发布日期:2018-03-22
2018年3月2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2项注册技术指导原则,以下是2项指导原则的名称及适用范围等信息,供参考:
眼科超声诊断设备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眼科A型超声测量仪和眼科B型超声诊断仪(以下简称眼科A超、眼科B超,同时具备两种功能的称为眼科A/B超)。通用型超声诊断设备适用范围若包括眼部,或眼科诊断/治疗设备中集成了眼科A/B超的功能,也应满足本指导原则的相应要求。
本指导原则所称眼科A超指YY/T 0107—2015《眼科A型超声测量仪》中所规定的产品,其中专用于角膜厚度测量的眼科A超在业内通常被称为“P超”(Pachymeter,以下简称P超),本文提到眼科A超时若无特殊说明均包括P超。本指导原则所称眼科B超指YY 0773—2010《眼科B型超声诊断仪通用技术条件》中所规定的产品。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高频眼科超声诊断仪或超声生物显微镜(Ultrasound Biomicroscope,以下简称UBM)。
眼科飞秒激光治疗机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角膜及晶状体等相关手术飞秒激光治疗机。
眼科的其他应用可参照本指导原则中的要求准备注册资料。
来源:医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