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卢氏县中医院的委托,就卢氏县中医院内分泌科、手术室等科室医疗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按规定程序进行了开标、评标、定标,现将本项目的中标结果公布如下:
一、项目概况
1、采购人:卢氏县中医院
2、项目名称:卢氏县中医院内分泌科、手术室等科室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3、项目编号:卢卫招(2021)第019号、LSGZ[2021]174-ZC126
4、采购内容:第一标段:脉冲空气波压力治疗仪、低频脉冲治疗仪、中医熏洗治疗机、多功能艾灸治疗仪、糖尿病足检测系统、震动感觉阈值检测仪、红外治疗仪、胰岛素泵各1台,光子治疗仪2台;第二标段:麻醉呼吸机1台、手术对接车3台、感应洗手台5台;第三标段:艾灸排烟系统18套;第四标段:妇科检查床1张,生物安全柜(双人)、通风橱、细菌培养箱各2台;第五标段:煮沸槽(60L以上)、台式超声清洗机(60L以上)、干燥柜(200L以上)、包装材料切割机、高压水枪、高压气枪各1台。
二、招标公告发布日期及媒介
2021年06月11日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三门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
三、开标情况
1、开标日期:2021年07月02日08时30分
2、开标地点:卢氏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第二开标室;
3、评标地点:卢氏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第二评标室;
4、评标委员会名单:孟淑贞、李玉厚、李彩霞、王金霞、辛歌峡
四、中标信息
第一标段:
中标供应商:郑州康美达贸易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36号301室
中标金额:伍拾壹万玖仟伍佰元整(¥519500.00元)
中标内容:脉冲空气波压力治疗仪、低频脉冲治疗仪、中医熏洗治疗机、多功能艾灸治疗仪、糖尿病足检测系统、震动感觉阈值检测仪、红外治疗仪、胰岛素泵各1台,光子治疗仪2台。
交货期:签订合同后15日历天内供货安装调试完毕。
质量: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并满足采购人使用要求。
法定代表人:孟照亚
联系电话:13333710181
第二标段:
中标供应商:三门峡久伟康商贸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市商务中心区湖滨大厦A座16楼1601室
中标金额:叁拾柒万伍仟元整(¥375000.00元)
中标内容:麻醉呼吸机1台、手术对接车3台、感应洗手台5台。
交货期:签订合同后15日历天内供货安装调试完毕。
质量: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并满足采购人使用要求。
法定代表人:杨伟强
联系电话:15138476988
第三标段:
中标供应商:河南健新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三门峡开发区三门路8号
中标金额:叁拾伍万陆仟肆佰元整(¥356400.00元)
中标内容:艾灸排烟系统18套。
交货期:签订合同后15日历天内供货安装调试完毕。
质量: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并满足采购人使用要求。
法定代表人: 申永江
联系电话:15539886999
第四标段:
中标供应商:河南精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三门峡市湖滨区建设路东段293号商业步行街1号楼3层343号
中标金额:壹拾叁万陆仟元整(¥136000.00元)
中标内容:妇科检查床1张,生物安全柜(双人)、通风橱、细菌培养箱各2台。
交货期:签订合同后15日历天内供货安装调试完毕。
质量: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并满足采购人使用要求。
法定代表人: 王晓玲
联系电话:15639825585
第五标段:
供应商:河南旭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三门峡产业集聚区华阳电厂电厂路东500米
中标金额:贰拾贰万玖仟元整(¥229000.00元)
中标内容:煮沸槽(60L以上)、台式超声清洗机(60L以上)、干燥柜(200L以上)、包装材料切割机、高压水枪、高压气枪各1台。
交货期:签订合同后15日历天内供货安装调试完毕。
质量: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并满足采购人使用要求。
法定代表人:张琦
联系电话:13939834440
五、代理服务费
参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改委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的规定向中标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本项目收取代理服务费:第一标段:¥7792.50元;第二标段:¥5625.00元;第三标段:¥5346.00元;第四标段:¥2040.00元;第五标段:¥3435.00元。
六、发布结果公告的媒介
本次结果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三门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
七、联系方式
监督单位:卢氏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地址:卢氏县城关镇迎宾路与莘源路交叉口
联系人:张红丽
电话:0398-7880716
采购人:卢氏县中医院
地址:卢氏县城关镇伏牛路中段
联系人:雷军
电话:0398-2152998
代理机构:公正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东风南路商鼎路龙宇国际10楼
联系人:莫丽珍
电话:0398-2118368 18697322255
各有关当事人如有异议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质疑或未按要求提交的质疑将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