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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口腔医院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日期:2017-02-17     浏览:181    
核心提示:发布日期:2017-02-17 吉林瑞成工程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受吉林大学口腔医院 委托,根据《

发布日期:2017-02-17

吉林瑞成工程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受吉林大学口腔医院 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吉林大学口腔医院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吉林大学口腔医院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JRC2017S019(S01)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阿兰 姚维坤 王露

项目联系电话:0431-88796007 0431-85579595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吉林大学口腔医院

 

地址:吉林大学口腔医院采购供应部(长春市朝阳区清华路1500号)

联系方式:联系人:阿兰 姚维坤 王露 联系电话:0431-88796007 0431-85579595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吉林瑞成工程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 联系人:常延浩 电话:0431-85112321

代理机构地址: 长春市前进大街2000号阳光大厦1208室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吉林大学口腔医院设备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项目编号:JRC2017S019(S01)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已由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为吉林大学口腔医院,资金已到位。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通过资格后审的方式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

2.1项目名称:吉林大学口腔医院设备采购项目

2.2采购内容:呼吸机1台;详细参数见招标文件。

2.3供货期:合同签订后20天。

2.4招标范围:设备采购、包装、运输、安装、调试、培训及售后服务。

2.5项目地点:长春市。

2.6质量目标:合格

3.投标人资格要求

经营范围符合项目要求。投标人须是国内注册的制造商或经销商,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销商必须有生产商或国内总代理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投标人近三年至少有一项类似业绩,并在设备、资金、人员组织等方面具有完成合同的能力。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请于2017年2月17日至2017年2月23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时至11时,下午14时至16时(北京时间,下同),持本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产品经销授权书、竞标货物本注册周期内的注册证及注册登记表、竞标产品彩页原件(加盖制造商公章或国内总代理商公章),被授权人身份证(以上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到招标代理机构报名。

4.2 招标文件每份售价1000元,文件过期不售,售后不退。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3月10日13:30时,地点为吉林瑞成工程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会议室。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吉林日报上发布。

招标人:吉林大学口腔医院

地址:吉林大学口腔医院采购供应部(长春市朝阳区清华路1500号) 

联系人:阿兰  姚维坤  王露    联系电话:0431-88796007   0431-85579595

招标代理机构:吉林瑞成工程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前进大街2000号阳光大厦1208室

邮编:130012  联系人:常延浩

电话:0431-85112321   传真:0431-85112321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经营范围符合项目要求。投标人须是国内注册的制造商或经销商,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销商必须有生产商或国内总代理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投标人近三年至少有一项类似业绩,并在设备、资金、人员组织等方面具有完成合同的能力。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0.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7年02月17日 09:00 至 2017年02月23日 16: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吉林瑞成工程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招标文件售价:¥10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现场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7年03月10日 13:30

五、开标时间:2017年03月10日 13:30

六、开标地点:

吉林瑞成工程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独立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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