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条件
汝州市人民医院儿科医疗器械采购项目,建设资金来财政资金。招标人为汝州市人民医院,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北京江河润泽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招标人委托,现对该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
2、招标货物名称、数量、规格型号、交货时间及交货地点
2.1、项目名称:汝州市人民医院儿科医疗器械采购项目;
2.2、采购编号:汝财招标采购-H―2016―119
2.3、交货地点:由招标人指定地点;
2.4、采购内容:
①、原装进口新生儿常频呼吸机(进口产品)、
②、儿科专用有创儿科呼吸机、
③、日本光电小儿肌电图仪(进口产品)、
④、小儿心电图仪、
⑤、小儿动态脑电图仪、
⑥、美国斯蒂芬小儿无创呼吸机(进口产品)、
⑦、儿科医用纤维支气管镜、
⑧、经络导平仪、
⑨、痉挛肌治疗仪、
⑩、肌兴奋治疗仪、
⑪、神经损伤治疗仪、
⑫、原装进口小儿血气分析仪(进口产品)、
⑬、儿科专用进口心电监护仪、
⑭、微量泵等(型号规格及技术参数详见招标文件)。
②、儿科专用有创儿科呼吸机、
③、日本光电小儿肌电图仪(进口产品)、
④、小儿心电图仪、
⑤、小儿动态脑电图仪、
⑥、美国斯蒂芬小儿无创呼吸机(进口产品)、
⑦、儿科医用纤维支气管镜、
⑧、经络导平仪、
⑨、痉挛肌治疗仪、
⑩、肌兴奋治疗仪、
⑪、神经损伤治疗仪、
⑫、原装进口小儿血气分析仪(进口产品)、
⑬、儿科专用进口心电监护仪、
⑭、微量泵等(型号规格及技术参数详见招标文件)。
2.5、供货安装周期:30日历天内供货、安装、调试完毕;
2.7、质量要求:合格;
2.8、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划分为一个标段。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单位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3.2、投标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3.3、投标人必须是所投产品的制造商或代理商。制造商具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代理商(经销商)须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3.4、投标人为代理商时,需提供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主要设备(原装进口新生儿常频呼吸机、小儿肌电图仪、小儿心电图仪、双水平CPAP儿科专用呼吸机、儿科医用纤维支气管镜、原装进口小儿血气分析仪、儿科专用进口心电监护仪等)的授权证明文件和加盖制造厂商公章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5、2013年5月1日以来企业完成过同类项目业绩(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3.6、本项目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非法分包和转包。
4、投标报名及领取招标文件时间
4.1、请投标人于 2016年 6月 15日至 6月 21 日,每日上午 8:30 时至 12:00 时,下午 15:00 时至 18:00 时(北京时间,下同),在汝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大厅报名(201室)并领取招标文件。
4.2、报名时需携带持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所有证书原件,验原件,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套,复印件应按顺序用A4纸复印并装订成册,如有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报名将被拒绝。
另:递交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记录申请资料一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4.3、招标文件售价为300元/份,现金支付,售后不退。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016年 7月13日 上午10:00时整(北京时间);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汝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302开标室;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河南招标采购综合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汝州市政府采购网》、《汝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同时发布。
7、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汝州市人民医院
联 系 人:史先生
电话:13939965766
代理机构:北京江河润泽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联 系 人:胡先生
电话/传真:0371—65996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