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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连发3个文件:加强对诊所设置、执业登记、医疗机构陪护人员管理

   日期:2017-09-30     浏览:169    
核心提示:发布日期:2017-09-30 近日,深圳市卫生计生委同时出台《深圳市诊所设置标准(试行)》

发布日期:2017-09-30

近日,深圳市卫生计生委同时出台《深圳市诊所设置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设置标准)、《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登记办法)、《深圳市医疗机构陪护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3个文件,分别对诊所设置、执业登记以及医疗机构陪护人员做出规定,该3个文件均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设置标准》,诊所的每诊疗科目(医学检验科除外)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设口腔科的,每增设2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口腔专业的执业医师;另外,还至少要有1名注册护士。每增加3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设医疗美容科的,每增加3张美容床,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

在诊所的场所方面,《设置标准》有明确的要求。只设1个诊疗科目的诊所,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每增加1个诊疗科目或者1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建筑面积20平方米。同时,诊所至少应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每室要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流程合理,洁污区域分开,标识清楚。其中治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平方米。设观察室的,观察室的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设口腔科的,每台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平方米。开展门诊手术的,每间手术室的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手术区域应当设置医务人员通道、患者通道和污物通道。

对于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规范,《登记办法》从医疗机构首次执业登记、变更与补办、校验与延续、停业与注销、办理流程和时限等方面,对深圳市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加以规范。办法明确了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的条件,包括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已取得成立的批准文件,营利性医疗机构已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等等。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登记办法》》还明确要求,医疗机构的名称应当与主体资格登记的名称相一致。这是因为,过去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商事主体的命名规则不一样,使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不同,导致医疗机构无法顺利开展工商、税务、社保、银行等相关业务,严重影响其正常运营。如今执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同名”的规定,可彻底解决名称不一致引发的弊端,上述问题迎刃而解。

近年来,市场对护工的需求越来越大,而护工的服务质量却参差不齐,没有准入门槛、缺乏统一的执业标准和规范,更是为人诟病。

《管理办法》从规范陪护行为、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出发,要求陪护人员从事陪护活动时佩戴医疗机构发放的标识牌,并接受医疗机构及卫生技术人员的指导和管理。在发现患者有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向值班医师或者护士报告。陪护人员须对患者的个人资料及隐私予以保密。此外,办法以列举的方式对陪护人员“不得有”的11类行为加以明确。

来源:医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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