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卢采购(2017)第496号
一、原招标文件三标段参数“18、 生产商重要资质:1)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证书;2)制造商800万以上注册资本;3)产品获得CE认证”中第二条删除,变更为“18、 生产商重要资质:1)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证书;2)产品获得CE认证”。
二、原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业绩(3分)”取消,3分分值均在“质量及质保期承诺(3分)”中,“质量及质保期承诺(6分):1、承诺所提供产品达到国家相关行业质量检测标准得3分;不承诺不得分。 2、承诺所提供产品保修期内,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发生的非人为损坏的任何故障,免费维修和免费更换损坏部件得3分;不承诺不得分”。
三、原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售后服务(3分):”中的服务网点由贵州变更为河南省;
四、投标文件份数:以招标文件供应商须知中“第3.6.4”条为准。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甲方:
乙方: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2017 年 月 日
甲乙双方根据2017 年 月 日 签发的开 编号: 的中标通知书和招、投标文件及其它有关文件内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本合同所指设备(工程)详见设备清单(附后),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 0.00 元(大写: 圆整 )。
二、设备质量要求及乙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乙方提供全新设备(包括零部件、附件、备件备品),设备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且应达到招投标文件及澄清中的技术标准。进口设备具有原产地证明、生产国质量证明及国家进口商检证明。
甲方对设备有异议的应在收货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
售后服务要求按照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的相应条款执行。即:自设备通过验收之日起,乙方对设备实行1年免费保修;在设备出现故障时,乙方接到甲方报修电话后应在 4小时内到达现场解决,并在一个工作日之内修复,解决不了的故障应在 12 小时内免费提供同型号的替代产品进行更换,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每超过 12 小时没有修复故障的扣除10%的质保金。功能增减和功能升级免费实施,同时免费提供与其它设备信息交换的接口。
合同履行的地点及工程进度:合同生效后,乙方应于合同签订日起, 天内按甲方要求在卢氏县中医院(甲方指定地点)完成设备的安装调试。设备运送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应在设备到达指定地点后,提供符合安装条件的场地、电源、环境等。
四、乙方在交付设备时应向甲方提供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合格证书及其它相关材料。
五、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确保施工安全,如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六、验收:乙方在所有设备完成供货施工完毕后,甲方组织审计、验收。
七、人员培训:乙方按招标文件规定及甲方要求对甲方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八、付款方式及期限:
1、在审计后,凭甲方核准的《政府采购验收报告》,乙方填写的《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并持《中标通知书》到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申请付款。
2、付款期限和比例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执行。即:签定合同后待设备安装验收合格后,按甲方支付总价款到80%, 1年内无质量和服务问题期满后30日历天内付总价款15%。承诺质保期届满时,如无质量与服务问题,余款5%一次性付清。
九、违约责任:
1、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乙方未按期交付设备的,每超过1日乙方支付中标金额千分之三的违约金,超过10日乙方不能完成设备交付的,合同自动解除。乙方支付甲方30%违约金。
2、所交的设备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不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收设备,解除合同。
3、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设备,应向乙方偿付拒收设备款额5%的违约金。
十、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招投标要求和招标文件须知,如有违反,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一、因设备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法定的技术鉴定单位进行质量鉴定。
十二、招标文件及其修改、投标文件及其修改、澄清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为实现系统功能,未列出的设备、软件及附件等,投标人应自行考虑并承担相关费用
十三、本合同的签定和履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直接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定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约定的联系方式作为人民法院受理诉讼后的送达地址,如有变更,应书面告知对方,否则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它:
本合同经双方合同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并报卢氏县财政局办公室备案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持二份,卢氏县财政局办公室一份。
甲方(盖章):
地址: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行
帐号:
乙方(盖章)
地址: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行:
2017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