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整治医疗器械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的公告》(2016年第112号)第三条之规定,现对未按要求上报医疗器械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自查报告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名单见附件)
附件:未上报医疗器械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自查报告企业名单(第2批)
2016年8月31日
附件:未上报医疗器械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自查报告企业名单(第2批)
201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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