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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医实验室实时荧光定量PCR仪、全自动核酸提取仪采购项目 招标公告(JYZC-2018271) 1111

   日期:2018-12-19     浏览:263    
核心提示:江苏盛扬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泰州市姜堰区农业委员会委托,就兽医实验室实时荧光

江苏盛扬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泰州市姜堰区农业委员会委托,就兽医实验室实时荧光定量PCR仪、全自动核酸提取仪采购项目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兹邀请合格投标人投标。

一、项目编号:JYZC-2018271

二、项目名称:兽医实验室实时荧光定量PCR仪、全自动核酸提取仪采购项目

三、采购预算价:75万元

四、采购需求:

采购需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

五、合格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以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在前三年内的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

1)具有国内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与该项目相适应的经营范围,具有较强的本地化服务能力,配有较强的专业技术队伍,提供快速的售后服务响应;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存在下列情形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

1)因违约失信等问题正处于调查期间的供应商;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

3)为本次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4)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六、公告期限: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招标文件的获取: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在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姜堰站(http://zwfw.taizhou.gov.cn/ggzy/jy/随同本公告一并发布,投标人可自行免费下载。有关本次招标的事项若存在变动或修改,敬请及时关注江苏政府采购网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姜堰站发布的信息更正公告。

八、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投标人必须于投标截止时间前从投标单位的基本账户汇至以下账户(网银或电汇)。

账户名称:泰州市姜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账 号:3212843901201000103884

开户行名称: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达支行

注:各投标单位请在递交投标保证金填写银行单据时,必须注明投标单位全称及采购项目编号,如造成投标保证金无法退还,其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九、投标确认函提交方式和时间:

投标人须于20181226日下午500分前将投标确认函以电子邮件(2467605206@qq.com)方式发送至江苏盛扬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本公司有权拒绝电子邮件以外的一切送达方式。

本公司将在确认函递交截止时间,安排专人统一受理,当确认函大于等于3个时采购活动继续进行;当确认函小于3个时,则顺延提供期限(顺延时间以发布的公告为准),并通知已经提交确认函的潜在投标人。

十、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

投标人应于 2019 18日下午1400分前将投标文件送达到泰州市姜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开标二室,逾期送达或不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拒绝接收。

十一、开标时间和地点: 201918日下午14:00整,泰州市姜堰区上海路88号(泰州市姜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开标二室)。

十二、本次招标联系事项:

1、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陈女士,联系电话:0523-88057199手机:15852970092,联系地址:江苏盛扬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泰州市华润国际花园第102919室),邮政编码:225500 

2、采购人:泰州市姜堰区农业委员会,联系人:陈先生,联系电话:0523-88021169,邮政编码: 225500

 

泰州市姜堰区农业委员会

2018 1219

 

 

 

 

 

附:投标确认函格式如下:

 

JYZC- 项目投标确认函

 

泰州市姜堰区农业委员会

我公司已下载了贵单位JYZC- 项目的招标文件,经我公司研究,决定准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我公司本项目联系人:   ,手机:    ,传真: ,邮箱:  

 

      公司名称:      (盖单位章)

     

备注:

1、请供应商如实填写投标确认函中的有关内容和信息,如因投标确认函中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有误,造成集中采购机构无法与其联系的,其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2、采购人有权拒绝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确认函的潜在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3、已提交确认函的供应商,如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项目投标,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有权作出不利于投标供应商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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