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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医疗器械监管大事盘点 释放政策红利 激发创新活力

   日期:2019-01-08     浏览:247    
核心提示:发布日期:2019-01-08   编者按   2018年是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深化的

发布日期:2019-01-08

 

  编者按

  2018年是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深化的关键之年,相关政策法规密集出台,并呈现出宽严相济的趋势。新的一年,这些政策法规将对医疗器械产业产生怎样的影响?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产业环境中,企业如何利用政策红利捕捉难得的发展机会?本期我们特别推出“2018年医疗器械监管大事盘点”,对相关政策法规进行梳理点评,敬请关注。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条件和备案管理办法》实施

  2018年1月1日,《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条件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备案办法》)正式施行。在此之前,我国医疗器械与药物的临床试验机构往往捆绑在一起。本轮政策调整明确提出,申报成为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的单位须单独备案;要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须在三级甲等医疗机构进行临床试验,其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的资质放宽到二级甲等以上。自2019年1月1日起,医疗器械(包括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申办者须选取已经在备案系统备案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开展临床试验。

  点 评

  《备案办法》的实施加快了医疗器械与药物临床试验的分离,有利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向更有针对性的方向发展。同时,鼓励更多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参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有利于增加临床试验机构数量,更好地满足不同风险级别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需求,对鼓励医疗器械产品创新、加快医疗器械上市进程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我国首次承担IMDRF 轮值主席国工作

  IMDRF(国际医疗器械监管机构论坛)是当今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医疗器械监管机构之间的重要合作组织。2013年,我国正式加入IMDRF。2018年,我国首次成为IMDRF轮值主席国,并于3月在上海成功举办了IMDRF管理委员会第13次会议。此次会议上,由我国提出的“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新工作项目得到与会成员的一致支持,并顺利立项。2018年9月,IMDRF管理委员会第14次会议在北京召开。

  点 评

  这是我国加入IMDRF以来首次作为项目发起人向大会提出新工作项目提议,标志着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医疗器械监管在国际舞台上逐步实现从参与者到引领者的角色转变。通过IMDRF这一平台,我国将近年来探索积累的经验与IMDRF各成员分享,在IMDRF机制下寻求解决方案,协调统一各成员的临床评价要求,进一步推进全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的科学化、合理化、规范化,为医疗器械监管机构与产业利益相关方的沟通合作做出积极贡献,展现出负责任大国的良好形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正案 (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2018年6月25日,司法部就《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与现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比,《修正案草案》增加12条,删除2条,修改39条,内容涉及完善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对持有人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将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由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审评审批改为由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审评审批,统一审批尺度;厘清临床评价和临床试验两者关系,优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上市后监管,建立职业化医疗器械检查员制度等。

  点 评

  《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引发业内高度关注。此次修改延续了宽严相济的修订思路,在保证产品安全有效的前提下,采取更为灵活的监管措施,进一步推动我国医疗器械法规体系深度调整,加快与国际医疗器械法规的融合步伐。这些变化将深刻改变行业面貌和格局。

  新修订《医疗器械分类目录》 实施

  2018年8月1日,新修订《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以下简称新《分类目录》)正式施行。新《分类目录》对2002年版《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框架进行了较大调整,子目录由原来的43个整合优化为22个。虽然子目录数量有所精简,但新《分类目录》内容显著增加,由2002年版的15页扩充到150余页,特别是编制了2000余项产品的“预期用途”和“产品描述”。此外,新《分类目录》的产品名称举例大幅扩充,从2002年版的1008个增加到6609个。

  点 评

  此次修订调整主要是解决2002年版《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产品覆盖不全、子目录之间有交叉、缺乏产品描述和预期用途等界定产品类别的关键信息等问题,进一步提高医疗器械分类的精准性,解决对同一产品分类界定理解不一致的问题,提高注册审批的统一性和规范性。从长远看,新《分类目录》实施有利于实现科学监管、优化资源配置、规范市场秩序。

  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 工作持续推进

  2018年8月14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复了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和原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的申请,同意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广东省部分地区开展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除广东自贸区内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外,广州、深圳、珠海三市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也可以委托广东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产品。继上海先试先行之后,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范围不断扩大,为医疗器械产业创新发展营造了更加便利的法规环境。国家药监局要求广东和天津两地有关监管部门,结合本地医疗器械监管实际组织实施,并及时总结、报送实施情况。

  点 评

  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接续推进,为下一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订工作探索了有益的经验,为全国更大范围实施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奠定了实践基础。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有利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激发产业创新发展活力。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 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出台

  2018年8月3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明确了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的主体责任,按基本要求、个例不良事件、群体不良事件、定期风险评价报告,分别规定了报告与评价的时限、流程和工作要求,细化持有人风险控制要求,规定持有人应当主动开展再评价,并强化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点 评

  《管理办法》的颁布明确了上市许可持有人对产品上市后质量管理的义务,体现了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对全程风险管理的重视。这也是对《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中关于“加强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的有力回应。

  《用于罕见病防治医疗器械 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发布

  2018年10月18日,国家药品监管局发布《用于罕见病防治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指导用于罕见病防治相关用途的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注册及相关许可事项变更申请,以加强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管理,鼓励罕见病防治医疗器械研发。《指导原则》规定,注册申报的产品应明确其潜在风险,临床前研究要确认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必要时应开展细胞试验及动物试验。另外,申报产品还要提供与现有诊疗方法(如有)和已上市同类产品(如有)的比较研究资料,并明确申报产品的优势与患者受益情况。

  点 评

  《指导原则》为罕见病防治医疗器械研发和审评指明了方向。合理减免临床试验、以附带条件批准上市等举措,体现了以患者利益为出发点的基本原则,有助于罕见病防治医疗器械可用可及目标的实现。

  《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 程序》修订发布

  2018年11月5日,国家药品监管局修订发布《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以下简称《审查程序》),以鼓励医疗器械研发创新,推动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新修订的《审查程序》从专利要求、适用情形、工作时限、审查方式、结果有效时限等方面对2014年发布的《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进行了完善和细化,例如明确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时间距专利授权公示日应不超过5年等。《审查程序》已于2018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12月18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了新修订的《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报资料编写指南》。

  点 评

  与2014年发布的《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相比,《审查程序》不仅提高了专利要求,还增加了资料审查及注册期限的要求等。这不仅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创新医疗器械的审查流程,还有利于企业正确认识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避免不必要的审评审批资源浪费。

  “证照分离”改革 加速医疗器械审批

  2018年11月9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要求做好医疗器械上市后监管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2018年11月15日,国家药监局再次发布通知,就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措施作出细化要求,进一步推进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满足临床需求。通知要求,各地药品监管部门应出台鼓励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和临床急需医疗器械产品上市的优化措施,并于2019年3月31日前发布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程序,扩大企业免于现场检查或者可优化现场检查项目,扩大在生产许可证审批过程中可优化现场检查项目、流程的医疗器械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点 评

  要求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落实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等相关改革举措,有利于压缩审批时限,优化注册质量管理体系审查工作,精简审批资料,加快医疗器械上市速度。

  《药品医疗器械境外检查 管理规定》发布

  2018年12月28日,国家药监局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境外检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境外检查是针对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或者拟在境内上市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境外检查不限于生产现场检查,而延展为境外研发及生产场地检查。对于检查发现严重质量风险的,国家药监局将立即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对于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风险排除后,被检查单位可以向国家药监局申请解除风险控制措施;在检查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的,组织依法立案调查处理。

  点 评

  境外检查是国际通行的监管方式,也是我国医疗器械监管工作迈向国际化的重要一步,对督促境外企业遵守中国法规起到重要作用。《规定》的发布实施,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医疗器械境外检查工作,保证进口医疗器械质量,也将促进我国与国际通行监管方式接轨。

 

来源:中国医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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