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条件
新华招标有限公司受河南省三门峡市中心医院的委托,对河南省三门峡市中心医院内镜成像系统、脑干诱发电位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本项目现已具备招标条件,欢迎具有相应资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1项目名称:河南省三门峡市中心医院内镜成像系统、脑干诱发电位采购项目
2.2招标编号:XHTC-YJ-2019-0001
2.3资金来源:自筹资金,其中包一预算金额约人民币18万元、包二预算金额约人民币42万元。
2.4本项目共划分为两个标包:
包号 |
货物名称 |
数量(台/套) |
包一 |
内镜成像系统 |
1 |
包二 |
脑干诱发电位 |
1 |
备注: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
2.5招标范围:
包一:内镜成像系统的采购、安装、调试、验收、培训、质保期内外服务、与货物有关的运输和保险及其他伴随服务等;
包二:脑干诱发电位的采购、安装、调试、验收、培训、质保期内外服务、与货物有关的运输和保险及其他伴随服务等。
2.6交货期:各包均为合同签订生效后30日内交付。
2.7交货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
三、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商或经授权的代理商。
3.2投标产品须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登记表(非医疗器械可不提供);国内产品的生产企业须具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非医疗器械可不提供);代理商(经销商)须具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非医疗器械可不提供)。
3.3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单位,拒绝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3.4同一品牌的产品只接受一个投标人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包的投标活动。
3.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同一投标人可就本次招标项目的一个包或多个包同时投标,但最多只能中两个包。
四、投标报名及购买招标文件时须携带以下资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壹套:
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已办理三证合一的只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开户许可证,资质证书(如有),产品授权委托书(仅限代理商投标的提供,国内产品的制造商或国外产品的制造商或国外产品的国内经销商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应附授权人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备注:招标代理机构对报名资料的审验并不作为投标资格条件的最终认定,投标人应对报名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开标后,仍将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资格审核,不符合投标资格条件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被否决。本次招标不接受网上报名和邮寄报名。
五、招标公告发布媒体及公告期限:
招标公告发布媒体:本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三门峡市政府采购网》、《河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转载无效。
公告期限: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投标报名及购买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费用:
时 间:2019年08月16日—2019年08月22日(北京时间,8:00-12:00,14:00-18:00,法定公休日、节假日除外);
地 点:郑州市东风路与金水路交叉口绿地原盛国际1号楼C座(卫华大厦)8楼803室;
招标文件费:500元/套,现金支付,售后不退。
七、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2019年09月06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
八、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及开标地点:郑州市金水区纬四路19号广发大厦12楼会议室(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招标人不接收邮寄的投标文件)。
九、联系方式
招标人:河南省三门峡市中心医院
地 址:河南省三门峡市崤山路中段
联系人:王女士
联系方式:0398-3118666
招标代理:新华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郑州市东风路与金水路交叉口绿地原盛国际1号楼C座(卫华大厦)8楼803室
联 系 人:郭女士、文先生
联系电话:0371-55913931、18939579506
ink1>监 督 人:河南省三门峡市中心医院纪检监察室
电 话:0398-3118019
十、本采购项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ink2>ink4>(1)进口产品:本采购项目接受进口产品参加投标。
(2)鼓励节能、环保政策:依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执行。
(3)企业扶持政策:评审时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享受6%的价格折扣(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019年0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