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总队天津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总队监管场所医疗专业化医疗服务项目
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公示
一、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1.采购人名称:天津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总队
2.采购项目名称:天津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总队监管场所医疗专业化医疗服务
二、采购货物(或服务)的说明和预算金额:
1.采购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采购货物(或服务)的说明:按照公安部《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专业化建设工作方案》中“所院协作”机制工作要求,为完成在押人员医护任务,天津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总队拟与公安医院建立医疗协作机制,由公安医院向市第一看守所、市第二看守所、市拘留所共派驻12名执业医师、12名注册护士,实行24小时医疗保障。
2.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预算金额(万元):428.2596
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根据公安部、国家卫计委、公监管【2014】559号文件《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专业化建设工作方案》的要求,为提高监管医疗水平,提升规范化管理,对在押人员提供良好的救助环境,对在押人员进行医疗救助时就医的医院从体制、管理、医疗、政治环境等方面符合和满足监管场所医疗专业化的工作要求,且医护人员具备专业化水平,机构人员需要有医师及护士执照,并且有保密机制,同时又符合监管场所的特殊规定。目前只有天津市公安医院符合上述特殊诊疗条件,故天津市公安医院为单一来源单位。
四、供应商名称、地址:
1.供应商(代理商)名称:天津市公安医院
供应商(代理商)地址 :和平区南京路78号
2.供应商(制造商)名称:天津市公安医院
供应商(制造商)地址 :和平区南京路78号
五、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项目、规则单位和职称:
专业人员论证意见 | 专业人员姓名 | 工作单位 | 职称 |
为提高监管医疗水平,提升规范化管理,对在押人员提供良好的救助环境,根据公安部、国家卫计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专业化建设工作方案>通知》要求,对在押人员进行医疗救助时就医的医院从体制、管理、医疗、政治环境等方面符合和满足监管场所医疗专业化的工作要求,且医护人员具备专业化水平,又须医疗单位有在看守所特殊环境下进行医疗救治的经验,同时又符合监管场所的特殊规定。目前只有天津市公安医院符合上述特殊诊疗条件,故天津市公安医院为单一来源单位。 | 韩海生 | 天津医科大学 | 副主任技师 |
为提高监管医疗水平,提升规范化管理,对在押人员提供良好的救助环境,根据公安部、国家卫计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专业化建设工作方案>通知》要求,对在押人员进行医疗救助时就医的医院从体制、管理、医疗、政治环境等方面符合和满足监管场所医疗专业化的工作要求,且医护人员具备专业化水平,又须医疗单位有在看守所特殊环境下进行医疗救治的经验,同时又符合监管场所的特殊规定。目前只有天津市公安医院符合上述特殊诊疗条件,故天津市公安医院为单一来源单位。 | 杨佩钢 | 天津职业病防治院 | 主任药师 |
六、公示的期限:
自2020年05月26日起至2020年06月01日 止。
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1、采购人联系方式:
1)联系地址:天津市西青区大卞庄天津市拘留所大院
2)联系人:闫警官
3)联系电话:27535335
2、采购代理机构联系地址、联系人及电话
1)联系地址:
2)联系人:
3)联系电话:
3、财政部门联系地址、联系人及电话
1)联系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4号(天津市财政局)
2)联系人:天津市财政局
3)联系电话:022-23303740转2818
4)传真:022-23311740
八、意见反馈方式: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本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反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可以抄送财政部门。
2020年0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