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司法局机关天津市司法局购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服务项目(项目编号:TGPC-2020-D-0165) 采购需求征集意见公告
受天津市司法局机关委托,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将以单一来源方式,对天津市司法局购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服务项目实施政府采购。现对采购需求发起征求意见。
一、项目名称和编号
1.项目名称:天津市司法局购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服务项目
2.项目编号:TGPC-2020-D-0165
二、采购单位和代理机构
1.采购单位:天津市司法局机关
2.代理机构: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
三、项目简介及征求意见
一)调解流程 1.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调解申请。 2.符合调解受理条件的,在提出调解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填写《医疗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不符合调解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提出调解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 3.确定1名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1名助理调解员参加调解;医患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保险承保公司理赔员参加调解。 4.医患双方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对调解员提出回避要求的,应当予以调换。 5.分别向医患双方当事人询问纠纷事实、情节,要求和理由,并调查核实,研究确定调解方案。 6.召集医患双方当事人到指定调解室进行调解,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或聘请律师参加调解。 7.在查明纠纷事实的基础上,帮助、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分清是非、明确责任,促使医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协商解决意见。 8.按照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计赔的调解程序,将调解意见按审批权限规定呈报,审核审批。 9.按照医患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 10.对调解医患纠纷调解成功的,进行回访,督促履行协议。 11.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需要鉴定的,鉴定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医患双方可以约定延长调解期限。 12.当事人任何一方自愿终止调解的,向调委会递交自愿终止调解书,视为调解不成。 (二)人员管理 中标人对聘用员工必须严格管理,所有人员的行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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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
2020年0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