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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基本医疗卫生法草案初审:拟严控公立医院对外投资,禁与社会资本合办营利性机构

   日期:2017-12-26     浏览:172    
核心提示:发布日期:2017-12-26 近日,首部《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发布日期:2017-12-26

 

近日,首部《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已交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该《草案》历时近三年,是卫生与健康领域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

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柳斌杰表示,出台《草案》主要目的有三个方面,一是落实宪法关于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保护人民健康的规定;而是引领医药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大局;三是推动和保障健康中国战略的实施。

根据《草案》规定,公众健康权“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公民对病情、诊疗方案、医疗风险等与自身健康和疾病防治有关的事项享有知情同意的权利,除法律法规规定或本人同意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获取、利用和公开公民个人健康信息。

《草案》再次明确“医疗卫生事业是社会公益事业”,坚持“坚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的总体布局,公立医疗机构是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平可及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草案》提出,国家免费向全体公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草案》明确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以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导,而政府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机构。

之前,国务院曾在2015年公布的《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措施》)中这样表述:“支持社会力量通过特需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但并未命令禁止社会资本与公立医疗机构合作举办营利性机构。

作为医疗领域的基础法律,若《草案》最终被确定下来,一些社会资本或需重新考量与公立医院的合作方向和模式。根据原卫生部等2000年制定的《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营利性医疗机构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运营结余不能用于股东分红,只能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及自身发展。

多年来,公立医院与社会资本合作开发合作项目,将整个科室承包出去,或者冠公立医院之名开设实际上是私人医院,都已经是非常普遍的现象,其中表现突出的自然是“莆田系”。然而,2016年,魏则西之死引发了对类“莆田系”的极大争议,让政府决绝地“一刀切”叫停了所有公立医院合作项目。《草案》的此番举动,或可算作魏则西之死的后续动作,也将之前所有的合作形式,包括合作项目、承包科室、新建私人医院,全都禁止了。

由此,《草案》也明文规定在医院管理中,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承担公立医院的举办、监督、指导职责,落实公立医院的自主运营管理权。如果医疗机构对外出租、承包科室,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违法分配营业收入,由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同时,《草案》还提出公立医院不得举债建设,要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对外投资,还要将公立医院所有收入纳入部门预算管理,适度控制规模,旨在让公立医院的发展更加体现公益性。

此外,《草案》也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社会办医疗机构在社会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职称评定、学术地位、等级评审、技术准入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有同等政策。

除了鼓励社会办医,推进分级诊疗、实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模式、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立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等多项医改中行之有效的政策在草案中都以立法形式明确。

 

来源:医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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